委托生产模式下委托方与受托方GMP责任划分案例
2025-11-16

在制药行业,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研发成本的上升,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采用委托生产(Contract Manufacturing)模式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生产效率。然而,在这种合作模式下,药品质量的保障责任必须清晰划分,尤其是在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方面,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责任界定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国内外发生多起因责任不清导致的质量事件,凸显了明确GMP责任划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某国内知名制药企业A公司为加快某款生物制剂的上市进度,决定将该产品的商业化生产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CRO/CMO企业B公司。双方签署了委托生产协议,并约定由B公司负责具体生产操作,A公司负责产品放行及市场销售。初期合作顺利,但在一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飞行检查中,发现B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未按批准工艺执行、批记录填写不完整、偏差处理不及时等问题,部分批次产品存在潜在质量风险。监管部门随即要求暂停该产品销售,并对A公司和B公司同时进行约谈。

此案例暴露了委托生产模式下GMP责任划分不清带来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委托方)对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质量负最终责任,即使生产环节由受托方完成,委托方仍需确保受托方持续符合GMP要求,并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督。而受托方则需严格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GMP要求组织生产,确保生产过程合规、数据真实可追溯。

在本案例中,A公司虽拥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明显疏漏。首先,其对B公司的审计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其质量管理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其次,未建立有效的驻厂监督机制或定期现场核查制度,导致生产过程中的偏差长期未被察觉;最后,在变更控制方面,B公司擅自调整工艺参数后未及时通报A公司,而A公司也未通过数据审核发现异常,反映出双方在信息沟通和质量回顾机制上的缺失。

反观B公司,作为受托方,其直接承担着生产操作和现场管理的职责。按照GMP要求,其应确保所有生产活动均有据可查、所有偏差均按规定评估和处理,并配合委托方完成必要的验证和审计工作。然而,B公司在追求生产效率的同时忽视了合规底线,未严格执行变更控制程序,也未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预警机制,暴露出其质量文化薄弱、人员培训不到位等问题。

此次事件最终以A公司召回相关批次产品、接受行政处罚、全面整改质量体系告终,B公司也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影响了其市场声誉和后续业务拓展。这一结果警示行业:委托生产不等于责任转移,GMP责任必须“双落实”。

要避免类似问题,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在合作初期就明确各自在GMP框架下的具体职责。通常而言,委托方应主导产品放行、年度质量回顾、供应商管理、变更控制审批、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并定期对受托方进行质量审计和现场检查;受托方则负责按照批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维护设备设施、管理生产记录、报告偏差和OOS结果,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与指导。

此外,双方应签订详尽的《质量协议》,明确质量责任边界、沟通机制、文件管理要求、审计权限、产品放行流程及争议解决方式。协议中还应规定受托方在发生重大偏差、设备故障或法规变更时的通报义务,以及委托方介入调查和采取纠正措施的权利。

更为重要的是,双方需建立基于信任与透明的合作文化。委托方不应将受托方视为单纯的“代工厂”,而应将其纳入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延伸部分;受托方也应主动提升合规意识,积极配合委托方的质量要求,共同维护患者用药安全。

综上所述,委托生产模式下GMP责任的划分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核心机制。只有当委托方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受托方严格遵守生产规范,双方通过制度化、常态化的协作机制实现质量共治,才能真正实现“谁持有、谁负责,谁生产、谁合规”的现代药品质量管理目标。未来,随着MAH制度的深入推进,此类合作将更加普遍,唯有厘清责任、强化协同,方能在合规基础上实现产业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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