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药、生物技术和医疗器械等行业中,法规遵从性是确保数据完整性、产品质量和患者安全的核心要素。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布的 21 CFR Part 11 是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管理的重要法规,旨在确保电子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与可追溯性。尽管许多企业已逐步采用电子签名系统以提升效率,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因不符合Part 11要求而被发现缺陷的案例。以下是一个典型的认证失败案例,揭示了企业在实施电子签名过程中常见的合规漏洞。
某中型制药企业在其质量管理系统(QMS)中引入了一套新的电子批记录系统,旨在取代传统的纸质审批流程。该系统允许操作员、审核人员和质量授权人(QA)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电子签名,以批准生产批次。初期测试表明系统运行稳定,企业认为其符合21 CFR Part 11的要求,并向FDA提交了相关验证文档。然而,在一次例行检查中,FDA稽查员发现了多个严重不符合项,最终导致该系统被判定为未通过Part 11合规认证。
首先,稽查发现该系统的用户身份验证机制存在重大缺陷。虽然系统要求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但并未实施足够的控制措施来防止共享账户或密码重用。例如,多名操作员使用同一“审核员”账户进行签名,且系统未强制执行密码复杂度策略或定期更换密码。根据 21 CFR Part 11.300(b) 的规定,电子签名必须与个人唯一绑定,且应具备防止未经授权使用的机制。显然,该系统未能满足这一基本要求,导致签名无法追溯到具体责任人,破坏了数据的可信度。
其次,系统缺乏有效的审计追踪功能。Part 11明确要求所有对电子记录的创建、修改或删除操作都必须被完整记录,包括时间戳、用户身份和变更内容。然而,该企业的系统仅记录了最终签名事件,而未保存签名前的操作历史,如记录修改、重新登录尝试或撤销签名等行为。更严重的是,审计日志可以被具有管理员权限的用户手动关闭或清除,违反了 Part 11.10(e) 中关于审计追踪不可篡改和自动开启的规定。稽查员指出,这种设计使得潜在的数据操纵行为无法被检测,严重威胁数据完整性。
第三,电子签名的法律等效性未得到充分验证。根据 Part 11.100,电子签名必须包含签署者的身份、签署时间和签名含义(如批准、审核或拒绝),并且这些信息必须与所签署的记录不可分割地绑定。然而,该系统中的签名信息以独立字段存储,与主记录分离,存在被单独修改的风险。此外,系统未实现数字证书或加密技术来确保签名的真实性,也未进行第三方身份认证(如双因素认证),使得签名容易被伪造或否认。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验证不充分。企业在系统上线前仅进行了功能性测试,未开展完整的计算机化系统验证(CSV),特别是未执行风险评估、用户需求说明(URS)和配置确认(IQ/OQ/PQ)。例如,未测试系统在断电后能否恢复签名状态,也未验证不同用户角色之间的权限隔离是否有效。这直接违反了 Part 11.10(a) 中关于系统应经过适当验证以保证其准确、可靠且一致性能的要求。
面对FDA的观察项(Form FDA 483),企业被迫暂停使用该电子签名系统,恢复纸质流程,并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包括:引入多因素身份验证(MFA)、启用不可关闭的审计追踪、将签名数据与记录加密绑定、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并补全完整的验证文档。整个过程耗时近六个月,造成显著的运营中断和成本增加。
这一案例凸显了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对法规理解不足所带来的风险。电子签名不仅仅是技术工具,更是法律责任的体现。合规的关键在于从系统设计之初就将Part 11的要求融入其中,而非事后补救。企业应建立跨职能团队,包括IT、质量保证(QA)和合规部门,共同参与系统选型、配置与验证。同时,定期培训员工理解电子签名的法律意义和操作规范,也是保障合规的重要环节。
总之,21 CFR Part 11并非简单的技术标准,而是贯穿于系统生命周期的管理框架。任何忽视身份唯一性、审计追踪完整性、签名绑定机制或验证流程的做法,都将导致合规失败。上述案例警示我们:在追求效率的同时,绝不能牺牲数据的可靠性与监管的严肃性。唯有将合规作为核心设计原则,才能真正实现电子签名的安全、合法与有效应用。
Copyright © 200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