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生产模式下GMP认证责任划分案例研究
2025-11-16

在医药制造行业中,委托生产(Contract Manufacturing)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运营模式。随着药品研发与生产的专业化分工日益明显,越来越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选择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具备生产能力的合同制造商(CMO)。然而,在这一模式下,如何明确各方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中的责任划分,成为监管机构和企业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委托生产模式下GMP认证责任的界定与实践挑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质量负有最终责任,无论其是否直接参与生产。这意味着,即便生产由第三方完成,MAH仍需确保产品符合GMP要求,并对整个供应链的质量管理体系负责。而受托方则需在其生产范围内履行GMP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并配合持有人建立有效的质量协议。

以某国内生物制药公司A委托某大型CMO企业B生产一款单克隆抗体药物为例,该案例充分体现了责任划分的复杂性。A公司作为MAH,拥有药品注册批件,但不具备商业化生产能力;B公司具备符合GMP标准的生物药生产线,并已通过国家药监局的GMP认证。双方签订委托生产协议后,启动了工艺转移和验证工作。

在GMP认证准备阶段,问题初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在审查过程中指出,尽管B公司已有GMP证书,但其此前未生产过同类高风险生物制品,因此需针对该品种进行专项现场核查。此时,监管机构明确要求:MAH必须参与并主导整个认证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审计、变更控制、偏差处理、稳定性研究等关键环节的文件支持。

在此背景下,A公司不得不深度介入B公司的质量体系运行。例如,在原料供应商选择上,A公司依据其注册资料要求指定特定供应商,B公司虽为执行方,但必须确保采购行为符合双方签署的质量协议。又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次关键参数偏离时,B公司按内部流程记录并调查,但最终的偏差关闭决定权归属于A公司质量受权人(QP),这体现了MAH在质量决策中的主导地位。

此外,GMP现场检查期间,检查员不仅审查B公司的硬件设施和操作规程,还重点查阅了A公司提供的技术转移文档、质量协议、年度质量回顾报告等材料。检查结论指出:“受托方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但质量责任主体应为持有人。” 这一判断明确了在委托生产模式下,GMP合规的责任链条中,MAH处于核心位置。

值得注意的是,责任划分并非仅停留在法律层面,还需通过具体机制落实。本案例中,双方建立了联合质量管理小组,定期召开质量会议,共享审计结果与不良事件信息。同时,质量协议中详细约定了文件管理权限、批记录审核流程、产品放行程序等内容,确保每一环节均有据可查、责任到人。

然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挑战。例如,部分CMO出于成本考虑,可能不愿开放全部质量数据系统给MAH;而一些小型MAH则因缺乏专业团队,难以有效监督受托方的实际运行情况。更有甚者,个别企业试图通过“形式委托”规避监管责任,即名义上委托生产,实则由MAH实际控制生产过程,这种行为一旦被查实,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从监管趋势看,国家药监局近年来不断强化对委托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强调“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2023年发布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进一步细化了MAH与受托方在人员资质、设施设备、验证管理、产品放行等方面的具体职责,推动形成标准化的责任框架。

综上所述,委托生产模式下的GMP认证并非单一企业的独立任务,而是涉及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MAH必须切实承担起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不能因生产外包而弱化自身监管职能;受托方则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严格执行GMP要求,积极配合持有人完成各项合规工作。唯有通过清晰的责任划分、健全的质量协议和高效的沟通机制,才能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控,真正实现委托生产的规范化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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