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品生产领域,委托生产(Contract Manufacturing)已成为一种常见且高效的运营模式。随着医药行业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研发与生产专业化分工的深化,越来越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选择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具备资质的合同生产商(CMO)。然而,这种模式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质量管理责任划分的复杂性,尤其是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框架下的责任归属问题。近年来,国内外监管机构对委托生产中的GMP合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关认证案例凸显了明确责任边界的重要性。
以某跨国制药企业A公司与国内 contract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CMO)B企业的合作为例,该案例具有典型意义。A公司持有某化学药品的注册批件,因自身产能不足,决定委托B企业进行商业化生产。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后,启动了GMP符合性准备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的要求,A公司作为上市许可持有人,需对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质量负责,而B企业则作为实际生产方,必须确保其生产活动符合GMP标准。
在首次GMP现场检查中,检查组发现若干关键问题:其一,B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未明确体现A公司的质量授权人(QP)在放行决策中的角色;其二,部分工艺验证数据由B企业提供,但未经过A公司技术部门的审核确认;其三,偏差处理流程中,A公司未能及时参与重大偏差的根本原因分析与纠正预防措施(CAPA)制定。这些问题暴露出双方在GMP责任划分上的模糊地带,直接影响了检查结果。
针对上述问题,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尽管生产行为由受托方执行,但委托方(即MAH)仍承担最终的质量主体责任。这意味着,A公司不能仅依赖B企业的GMP合规性,而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协议和监督机制,确保对生产全过程的可控性。随后,A公司与B企业重新修订了《质量协议》,明确了以下核心内容:
第一,质量责任的法定归属。协议明确A公司为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产品放行、不良反应监测、变更控制审批及接受监管检查等职责。B企业则负责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接受A公司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关键人员的职责界定。协议规定,A公司派驻质量授权代表参与B企业的批记录审核与产品放行会议,确保放行决策符合双方共同认可的标准。同时,B企业的质量负责人需定期向A公司提交质量回顾报告,重大偏差须在24小时内通报。
第三,文件与数据管理的协同机制。所有与GMP相关的文件(如工艺规程、批记录模板、验证方案)均需经A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数据由B企业保存,但A公司拥有随时调阅和审计的权利。此外,电子数据系统的权限设置也需满足双方监管需求。
第四,变更控制与风险管理联动。任何涉及生产工艺、设备、场地或原辅料供应商的变更,必须由B企业提出申请,经A公司评估并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还需报监管部门备案或补充申请。
经过整改与再次检查,该委托生产项目最终通过GMP符合性认证。这一案例表明,在委托生产模式下,GMP责任并非简单地由生产方“包揽”,而是需要委托方与受托方构建权责清晰、协作紧密的质量治理体系。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已从单一生产现场的合规性,转向对整个质量责任链条的系统性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通行的GMP准则(如欧盟GMP Annex 13、FDA cGMP)同样强调委托方的主导作用。例如,欧盟要求MAH必须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QP System),并对每一批出口产品的合规性签署放行声明。这进一步说明,无论生产地点在何处,责任主体始终是持有上市许可的企业。
综上所述,委托生产模式下的GMP责任划分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核心机制。企业应在合作初期就通过严谨的质量协议厘清各方职责,建立常态化的沟通与审计机制,并持续投入资源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唯有如此,才能在高效运营与合规保障之间实现平衡,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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