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领域,药品召回机制作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部分企业将药品召回视为独立于质量管理体系之外的应急处置手段,未能将其有效纳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体系之中。这种管理上的脱节不仅削弱了企业应对药品安全事件的能力,也暴露出质量管理体系在系统性和前瞻性方面的不足。本文通过一个典型认证案例,揭示药品召回机制未被整合进GMP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及其改进路径。
某国内中型制药企业在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GMP现场检查时,被发现其质量管理体系中缺乏明确、可操作的药品召回程序。检查组在查阅企业的质量手册和相关文件时,发现虽然企业制定了偏差处理、变更控制、投诉处理等常规流程,但并未建立系统的药品主动或被动召回机制。更严重的是,企业在过去三年内曾因某批次产品微生物超标而接到多起客户投诉,最终虽通过非正式渠道通知经销商下架产品,但整个过程缺乏记录、评估与追溯,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检查过程中,检查员重点询问了企业质量负责人关于“如何识别需召回的产品”、“召回决策由谁作出”、“召回信息如何传递”以及“召回后产品的处理方式”等问题。企业代表的回答模糊不清,仅表示“由销售部门协调处理”,且无法提供任何书面流程或演练记录。这一情况直接违反了GMP中关于“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从市场撤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的基本要求。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对召回工作的认知存在明显偏差。他们认为,只要生产过程符合GMP标准,产品就不会出现问题,因此无需专门设置召回流程;同时,管理层担心建立正式的召回机制会“暴露风险”,影响企业形象和市场信心。这种回避风险的态度导致企业在制度设计上存在重大漏洞,反映出其质量文化尚未真正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核心理念。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召回机制未纳入GMP体系,企业在内部审计和管理评审中从未对该环节进行过评估,导致潜在风险长期得不到识别和纠正。例如,在物料供应商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企业无法快速追溯受影响批次并启动预警性召回,只能被动等待市场反馈,极大增加了患者用药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检查组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召回任何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据此判定该企业不符合GMP认证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相关品种的生产许可审批。
在后续整改过程中,企业重新梳理了质量管理体系架构,将药品召回作为独立章节纳入质量手册,并建立了涵盖“信号监测—风险评估—召回决策—信息发布—物流回收—效果评估—记录归档”的全流程管理制度。同时,明确了质量受权人在召回中的主导地位,强化了跨部门协作机制,并定期组织模拟召回演练,提升应急响应能力。此外,企业还接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实现与监管部门的信息联动,确保召回行动的及时性和合规性。
此次案例充分说明,药品召回不应被视为事后的补救措施,而应是GMP质量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只有将召回机制制度化、程序化、常态化,才能真正实现全过程、全链条的质量控制。尤其在当前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企业必须转变观念,把召回能力建设提升到战略高度。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主流GMP体系如欧盟GMP和美国cGMP均明确要求企业具备健全的上市后产品管理能力,其中就包括主动监测和快速召回机制。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也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品召回计划,依法实施召回,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为将召回机制融入GMP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综上所述,药品召回机制不仅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更是GMP体系完整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唯有将召回管理嵌入质量方针、组织结构、文件系统和日常运行之中,才能构建起真正意义上的闭环质量管理,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未来,随着监管趋严和公众健康意识提升,是否具备高效、透明的召回能力,将成为衡量制药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关键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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