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药行业,委托生产(Contract Manufacturing)已成为企业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营成本的重要方式。然而,随着药品研发与生产的分离,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责任划分,尤其是在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方面的职责边界,成为监管和合规管理中的关键问题。近年来,多起案例凸显了在委托生产模式下GMP认证责任不清所带来的风险,值得深入探讨。
以某国内生物制药企业A公司为例,该公司专注于创新药研发,但不具备大规模生产能力,因此选择将某一已获临床批件的注射剂产品委托给具备GMP资质的B制药厂进行生产。双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约定由B厂负责具体生产操作,并确保符合现行GMP要求。然而,在后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的飞行检查中,发现该生产线存在洁净区压差控制不稳定、人员培训记录缺失等问题,检查结论为“不符合GMP规范”,并暂停了该品种的生产许可。
事件发生后,A公司认为其作为药品注册持有人,虽对产品质量负有最终责任,但实际生产行为由B厂执行,GMP合规应主要由受托方承担;而B厂则辩称,A公司未提供完整的工艺验证方案,且未参与关键质量控制点的确认,导致生产过程偏离标准操作规程。这一争议暴露出在委托生产模式下,GMP认证责任划分的模糊性。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对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负责,包括生产、质量、流通等环节。即便采用委托生产,MAH仍需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并持续监督其合规性。这意味着,A公司不能因“委托”而完全免责。同时,受托方B厂作为实际生产主体,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剂型的GMP认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在此类合作中,GMP认证的责任并非单一归属,而是呈现“双主体责任”特征。MAH的职责侧重于体系监督、质量授权和变更控制,而受托方则聚焦于现场执行、设备维护和日常质量控制。例如,在上述案例中,若A公司在委托前未对B厂的GMP实施能力进行全面审计,或未建立有效的质量协议明确关键控制点,则其监督失职难辞其咎;而B厂若明知系统缺陷仍继续生产,则构成直接违规。
进一步分析可见,责任划分的核心在于质量协议的完善程度。一份合规的质量协议应明确界定双方在GMP认证中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管理权限、偏差与变更处理流程、自检与外部检查应对机制、产品放行责任归属等。例如,产品是否放行,通常应由MAH指定的质量授权人(QP)最终签字,但QP的判断依赖于受托方提供的完整、真实的数据。若数据造假或记录不全,受托方承担主要责任;若QP未履行审核义务,则MAH亦需担责。
此外,监管部门的态度也日趋明确。2023年发布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强调,MAH不得通过合同条款转移法定责任,任何“免责条款”在法律上均无效。这意味着,即便协议中写明“生产合规由受托方全权负责”,一旦出现问题,MAH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产品召回。
从风险管理角度出发,企业在采用委托生产模式时,应构建“全过程质量管控”体系。建议MAH设立专职的委托生产管理团队,定期对受托方开展质量审计,并参与关键验证活动;同时,推动信息化系统对接,实现生产数据的实时监控与共享。对于受托方而言,应强化内部GMP文化建设,确保员工理解其行为对最终产品质量的影响。
综上所述,委托生产模式下的GMP认证责任并非简单的“谁生产谁负责”,而是基于法律义务、合同约定和实际操作的综合体现。只有当委托方与受托方在质量目标上达成一致,通过清晰的职责划分和高效的协同机制,才能真正实现“质量共治”,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未来,随着MAH制度的深入推进,此类合作将更加普遍,建立健全责任明晰、权责对等的合作框架,已成为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Copyright © 2002-2025